服务条款
1. 总则、客户、语言
(1) 客户(下称 “客户”)通过我们的网上商店 www.plankpad.com(下称 “网上商店”)订购的所有产品、销售合同、交货和服务均受本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下称 “通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2) 网上商店提供的产品面向消费者和企业客户(定义见下文),但在每种情况下仅面向最终用户。在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i) “消费者 ”是指签订合同的目的与其业务、贸易或自营职业活动无关的任何个人(《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ii) “企业客户 ”是指在开展业务或自营职业活动时签订相关合同的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德国民法典》第 14 (1) 条)。
(3) 客户的标准商业条件不适用,无论我们是否在特定情况下明确表示反对。
(4) 我们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应仅使用德语或英语,具体取决于客户是在我们的英语网站还是在我们的德语网站上进行相关购买。因此,如果在我们的德语网站上订购,则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德语版本。如果在我们的英文网站上订购,则仅适用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英文版本。
2. 合同的签订
(1) 我们在网上商店提供的产品不具约束力。
(2) 通过在网上商店下订单,客户提出了购买相关产品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该要约在发出要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结束时仍可被我们接受。
(3) 收到订单后,我方将通过电子邮件向客户发送收货确认函,但不构成对订单的接受。在我们随后(通过电子邮件)接受订单或发送产品后,订单即被视为被我们接受。与客户的销售合同在我方接受后方可生效。
(4) 身为消费者的任何客户均有权撤销要约,并根据订购过程中在我方网站上向客户单独提供的取消和退货政策退回产品。
3. 价格和付款
(1) 我们的价格包括法定增值税,但不包括运费。任何关税和类似公共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2) 除非我方另有明确约定,我方的所有发货均需预付款(以我方在网上商店提供的订购单中规定的方式支付)。
(3) 如果我们同意货到付款,客户应在收到产品和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我们的发票。
(4) 客户无权提出抵消或保留,除非反诉未被我方提出异议或已由具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确定。
4. 产品发货日期、卖断、部分交货
(1) 我方在下订单时指定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任何产品发货期限应从 (a) 我方收到全额货款(包括增值税和运费)(如果已约定预付款)时开始 (b) 销售合同签订时(如果已约定货到付款或货到付款后付款)开始。发货日期应为我方将产品移交给承运人之日。
(2) 我方指定的发货期限仅为大致期限,因此最多可超出两个工作日,但已约定固定发货日期的情况除外。除非指定或约定了发货期限或日期,否则我方应在五 个工作日内发货。
(3) 无论订货单上是否注明任何产品 “有库存”,只要我方在接受订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约定的预付款,我方可随时出售该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仅有义务在相关期限内(根据我们的约定或规定)发送产品,只要库存还能维持;否则,将适用三周期限。
(4) 如果我方供应商未能及时交付订货单上注明为 “无库存 ”或已根据上述第 3 小节售出的产品,则任何适用的发货期限均应视为延长至我方供应商交货后再加三个工作日,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三周;前提是,在每种情况下
- 我方供应商未能及时供应产品并非我方过失或疏忽所致,且
- 我方已在销售合同签订前(或在第 3 小节的情况下,在销售结束时)及时向供应商订购了相关产品,在正常情况下可合理预期及时交货。
如果由于不可归咎于我方的原因产品不再供应,或尽管我方及时下单但仍无法及时交货,我方有权终止销售合同。我们应及时通知客户产品无法提供,并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及时偿还客户已支付给我们的所有款项。
5) 如果客户通过同一订单购买了可分开使用的多个产品,我们可以将这些产品分开发货,但我们应承担任何额外的运费。客户在及时和正确交货方面的法定权利不受此影响。
5. 5. 装运类型和时间、保险和风险转移
(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我方可自行决定适当的装运方式并合理选择承运人。
(2) 我们仅有义务正确及时地将产品交付给承运人,对承运人造成的任何延误概不负责。因此,我们规定的任何运输时间(即从我们向承运人交货到向客户交货之间的时间)均不具约束力。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我们同意进行任何组装或安装工作,我们应及时完成这些工作,并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将产品交付给客户。
(3) 如果客户是消费者,在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或客户不接受产品时,交付产品的意外毁坏、损坏或丢失风险应转移给客户。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如果我们的义务仅限于发送产品,则风险应在我们将产品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给客户。但是,如果我们同意在客户处进行任何组装或安装工作,则在完成该工作并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之前,风险不转移给客户。
(4) 我方应为产品投保通常的运输风险险,费用由我方承担。
6. 所有权保留和转售
(1) 我方保留我方提供的任何产品的合法所有权,直至该产品的购买价格(包括增值税和运费)全部付清。
(2) 客户无权转让我们交付的任何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保留货物”)的所有权,除非事先获得我们的书面同意。但是,客户可以处置其与保留货物有关的法律地位(所谓的预期)权利,前提是第三方知晓我们的所有权权利。
(3) 客户应谨慎对待留存货物。
(4) 如果任何第三方,特别是与任何强制执行有关的第三方,试图控制留存货物,则客户应让第三方了解我们的所有权,并应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能够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
(5)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我们可以要求客户在我们终止合同后立即将留存货物交还给我们。
7. 保修
(1) 如果交付的产品存在缺陷,客户有权要求我方修复缺陷或提供无缺陷的另一产品(按订单)。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客户是商业客户,我方有权酌情选择任何此类补救措施,但我方应在收到客户的缺陷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做出此类选择。
(2) 如果根据第 1 款进行的补救失败或不能合理地期望客户进行补救,或者我们拒绝对缺陷进行补救,客户应有权终止销售合同、减少购买价格或要求损害赔偿或挫败费用,在每种情况下均应符合适用法律;但是,客户的损害赔偿要求应遵守本通用条款第 9 条中的规定。
(3) 保修期为产品交付后两年。
(4)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商业客户: 客户应在交货后立即谨慎检查产品。除非在以下情况下将缺陷通知我方:(i) 在交货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我方任何明显缺陷;或 (ii) 在发现缺陷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我方其他缺陷。
8. 知识产权
(1) 客户被授予与产品一起交付的任何软件的非专有使用权。
(2) 客户无权复制软件,除非是为了根据第 8 (1) 条使用软件或进行备份。
(3) 只有在相关产品(尤其是硬件产品)的所有权同时转让给第三方且客户不保留任何软件副本的情况下,客户方可将软件的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无须提供软件的源代码。
9. 责任
(1) 除故意渎职或重大过失外,我方对延迟交货的责任仅限于总货款(含增值税)的 15%。
(2) 对于在正常使用产品的情况下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法律依据如何)。此外,如果由于未执行适当的数据备份程序而导致数据无法恢复或恢复受阻,则我们对因数据丢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3) 本第 9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我方对保证产品规格(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44 条的规定)、人身伤害或《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责任。
10. 数据保护
我们只能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存和处理与相关订单有关的任何数据。详情请参见我们网站上的隐私政策。
11. 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1) 我们与客户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应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除外,且不影响任何强制性法律冲突规定。如果客户为消费者,且其惯常居住地在其他国家,则客户应继续享有客户惯常居住地所在国适用法律规定的保护,且不得通过协议予以减损。
(2) 如果客户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商业合伙企业,或以其他方式经营商业企业(《德国商法典》第 1 (1) 条所指的 Kaufmann),或根据公法组建的法人实体或特别基金,则德国亚琛法院对因相关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我们或客户可根据适用法律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 客户(下称 “客户”)通过我们的网上商店 www.plankpad.com(下称 “网上商店”)订购的所有产品、销售合同、交货和服务均受本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下称 “通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2) 网上商店提供的产品面向消费者和企业客户(定义见下文),但在每种情况下仅面向最终用户。在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i) “消费者 ”是指签订合同的目的与其业务、贸易或自营职业活动无关的任何个人(《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ii) “企业客户 ”是指在开展业务或自营职业活动时签订相关合同的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德国民法典》第 14 (1) 条)。
(3) 客户的标准商业条件不适用,无论我们是否在特定情况下明确表示反对。
(4) 我们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应仅使用德语或英语,具体取决于客户是在我们的英语网站还是在我们的德语网站上进行相关购买。因此,如果在我们的德语网站上订购,则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德语版本。如果在我们的英文网站上订购,则仅适用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英文版本。
2. 合同的签订
(1) 我们在网上商店提供的产品不具约束力。
(2) 通过在网上商店下订单,客户提出了购买相关产品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该要约在发出要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结束时仍可被我们接受。
(3) 收到订单后,我方将通过电子邮件向客户发送收货确认函,但不构成对订单的接受。在我们随后(通过电子邮件)接受订单或发送产品后,订单即被视为被我们接受。与客户的销售合同在我方接受后方可生效。
(4) 身为消费者的任何客户均有权撤销要约,并根据订购过程中在我方网站上向客户单独提供的取消和退货政策退回产品。
3. 价格和付款
(1) 我们的价格包括法定增值税,但不包括运费。任何关税和类似公共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2) 除非我方另有明确约定,我方的所有发货均需预付款(以我方在网上商店提供的订购单中规定的方式支付)。
(3) 如果我们同意货到付款,客户应在收到产品和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我们的发票。
(4) 客户无权提出抵消或保留,除非反诉未被我方提出异议或已由具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确定。
4. 产品发货日期、卖断、部分交货
(1) 我方在下订单时指定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任何产品发货期限应从 (a) 我方收到全额货款(包括增值税和运费)(如果已约定预付款)时开始 (b) 销售合同签订时(如果已约定货到付款或货到付款后付款)开始。发货日期应为我方将产品移交给承运人之日。
(2) 我方指定的发货期限仅为大致期限,因此最多可超出两个工作日,但已约定固定发货日期的情况除外。除非指定或约定了发货期限或日期,否则我方应在五 个工作日内发货。
(3) 无论订货单上是否注明任何产品 “有库存”,只要我方在接受订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约定的预付款,我方可随时出售该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仅有义务在相关期限内(根据我们的约定或规定)发送产品,只要库存还能维持;否则,将适用三周期限。
(4) 如果我方供应商未能及时交付订货单上注明为 “无库存 ”或已根据上述第 3 小节售出的产品,则任何适用的发货期限均应视为延长至我方供应商交货后再加三个工作日,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三周;前提是,在每种情况下
- 我方供应商未能及时供应产品并非我方过失或疏忽所致,且
- 我方已在销售合同签订前(或在第 3 小节的情况下,在销售结束时)及时向供应商订购了相关产品,在正常情况下可合理预期及时交货。
如果由于不可归咎于我方的原因产品不再供应,或尽管我方及时下单但仍无法及时交货,我方有权终止销售合同。我们应及时通知客户产品无法提供,并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及时偿还客户已支付给我们的所有款项。
5) 如果客户通过同一订单购买了可分开使用的多个产品,我们可以将这些产品分开发货,但我们应承担任何额外的运费。客户在及时和正确交货方面的法定权利不受此影响。
5. 5. 装运类型和时间、保险和风险转移
(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我方可自行决定适当的装运方式并合理选择承运人。
(2) 我们仅有义务正确及时地将产品交付给承运人,对承运人造成的任何延误概不负责。因此,我们规定的任何运输时间(即从我们向承运人交货到向客户交货之间的时间)均不具约束力。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我们同意进行任何组装或安装工作,我们应及时完成这些工作,并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将产品交付给客户。
(3) 如果客户是消费者,在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或客户不接受产品时,交付产品的意外毁坏、损坏或丢失风险应转移给客户。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如果我们的义务仅限于发送产品,则风险应在我们将产品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给客户。但是,如果我们同意在客户处进行任何组装或安装工作,则在完成该工作并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之前,风险不转移给客户。
(4) 我方应为产品投保通常的运输风险险,费用由我方承担。
6. 所有权保留和转售
(1) 我方保留我方提供的任何产品的合法所有权,直至该产品的购买价格(包括增值税和运费)全部付清。
(2) 客户无权转让我们交付的任何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保留货物”)的所有权,除非事先获得我们的书面同意。但是,客户可以处置其与保留货物有关的法律地位(所谓的预期)权利,前提是第三方知晓我们的所有权权利。
(3) 客户应谨慎对待留存货物。
(4) 如果任何第三方,特别是与任何强制执行有关的第三方,试图控制留存货物,则客户应让第三方了解我们的所有权,并应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能够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
(5)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我们可以要求客户在我们终止合同后立即将留存货物交还给我们。
7. 保修
(1) 如果交付的产品存在缺陷,客户有权要求我方修复缺陷或提供无缺陷的另一产品(按订单)。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客户是商业客户,我方有权酌情选择任何此类补救措施,但我方应在收到客户的缺陷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做出此类选择。
(2) 如果根据第 1 款进行的补救失败或不能合理地期望客户进行补救,或者我们拒绝对缺陷进行补救,客户应有权终止销售合同、减少购买价格或要求损害赔偿或挫败费用,在每种情况下均应符合适用法律;但是,客户的损害赔偿要求应遵守本通用条款第 9 条中的规定。
(3) 保修期为产品交付后两年。
(4)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商业客户: 客户应在交货后立即谨慎检查产品。除非在以下情况下将缺陷通知我方:(i) 在交货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我方任何明显缺陷;或 (ii) 在发现缺陷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我方其他缺陷。
8. 知识产权
(1) 客户被授予与产品一起交付的任何软件的非专有使用权。
(2) 客户无权复制软件,除非是为了根据第 8 (1) 条使用软件或进行备份。
(3) 只有在相关产品(尤其是硬件产品)的所有权同时转让给第三方且客户不保留任何软件副本的情况下,客户方可将软件的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无须提供软件的源代码。
9. 责任
(1) 除故意渎职或重大过失外,我方对延迟交货的责任仅限于总货款(含增值税)的 15%。
(2) 对于在正常使用产品的情况下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法律依据如何)。此外,如果由于未执行适当的数据备份程序而导致数据无法恢复或恢复受阻,则我们对因数据丢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3) 本第 9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我方对保证产品规格(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44 条的规定)、人身伤害或《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责任。
10. 数据保护
我们只能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存和处理与相关订单有关的任何数据。详情请参见我们网站上的隐私政策。
11. 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1) 我们与客户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应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除外,且不影响任何强制性法律冲突规定。如果客户为消费者,且其惯常居住地在其他国家,则客户应继续享有客户惯常居住地所在国适用法律规定的保护,且不得通过协议予以减损。
(2) 如果客户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商业合伙企业,或以其他方式经营商业企业(《德国商法典》第 1 (1) 条所指的 Kaufmann),或根据公法组建的法人实体或特别基金,则德国亚琛法院对因相关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我们或客户可根据适用法律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