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
1. 一般、客戶、語言
(1) 我們的客戶(以下稱「客戶」)透過網上商店 www.plankpad.com(以下稱「網上商店」)訂購的所有要約、銷售合約、交付和服務,均受本一般銷售條款和條件(以下稱「一般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2) 線上商店所提供的產品同時面向消費者和企業客戶(定義見下文),但在每種情況下僅面向最終用戶。就本一般條款而言,(i) 「消費者」是指任何為了與其業務、貿易或自僱專業活動無關的目的而簽訂合約的個人(《德國民法》第 13 節),(ii) 「企業客戶」是指在進行業務或自僱專業活動時簽訂相關合約的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個人、公司或合夥企業(《德國民法》第 14 (1) 節)。
(3) 客戶的標準商業條件不適用,無論我們在特定情況下是否明確表示反對。
(4) 我們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應僅以德語或英語訂立,在每種情況下,這取決於客戶是在我們的英語網站還是在我們的德語網站進行相關購買。因此,如果在我們的德文網站訂購,則僅德文版本的一般條款和條件適用。如果在我們的英文網站訂購,則僅適用本一般條款和條件的英文版本。
2. 合同的簽訂
(1) 我們在線上商店提供的產品不具約束力。
(2) 在網上商店下訂單,即表示客戶提出具有約束力的購買相關產品的要約。該要約將持續開放供我們接受,開放期至要約發出當日後(第三個)營業日結束時為止。
(3) 在收到訂單後,我們將通過電子郵件向客戶發送一份收貨確認,但這並不構成對訂單的接受。在我們隨後(通過電子郵件)接受訂單或發送產品時,訂單即被視為已被我們接受。在我們接受之前,與客戶之間的銷售合同不會生效。
(4) 任何客戶(消費者)均有權根據訂購過程中我們網站上向客戶單獨提供的取消和退貨政策撤銷要約並退還產品。
3. 價格與付款
(1) 我們的價格包含法定增值稅,但已扣除運費。任何關稅和類似公共費用應由客戶承擔。
(2) 除非我們另有明確同意,否則我們的所有貨運均需預先付款(以我們在網上商店提供的訂購表格中指定的方式支付)。
(3) 如果我們同意貨到付款,我們的發票應在客戶收到產品和發票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到期並由客戶支付。
(4) 客戶無權抵銷或保留,除非反訴未被我們提出爭議或已被最終和有約束力的決定所確定。
4. 產品發貨日期、賣掉、部分交付
(1) 我們在訂單時指定的或雙方另行協定的任何產品發貨期應從 (a) 我們收到全額購買價格(包括增值稅和運費)時開始,如果已協定預先付款 (b) 簽訂銷售合同時,如果已協定貨到付款或貨到後付款。發貨日期應為我方將產品交給承運人之日。
(2) 我們指定的任何發貨期限僅為近似值,因此最多可超出兩個工作日,除非已協定固定發貨日期。除非已指定或協定派送時段或日期,否則我方須在(五)個營業日內派送產品。
(3) 無論訂購單上的任何產品是否顯示為 「庫存」,只要我們在接受訂單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協定的預付款,我們可隨時出售該產品。在此情況下,我方僅有義務在相關期限(我方同意或指定的期限)內發送產品,只要庫存仍在即可;否則,應適用三周期限。
(4) 如果我們的供應商未能及時交付訂單上顯示為 「無庫存 」的產品,或已根據上述第 3 小節售出的產品,則任何適用的發貨期限應視為延長至我們的供應商交付後再加上三個工作日的額外期限,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三周;但在每種情況下,都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我們的供應商未能及時提供產品並非由於我們的過失或疏忽,且
- 我們在銷售合同簽訂前(或在第 3 小節的情況下,在拋售時)已及時向供應商訂購相關產品,且在正常情況下可合理預期及時交貨。
如果產品因不可歸責於我們的原因而不再供應,或儘管我們及時下達訂單但仍無法及時交付,則我們有權終止銷售合同。我們應在無不當延遲的情況下通知客戶產品無法提供,並在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立即向客戶退還已支付給我們的任何款項。
(5) 如果客戶在同一訂單中購買了多種可分開使用的產品,我們可以將這些產品分開交付,但我們應承擔任何額外的運費。客戶在及時和適當交付方面的法定權利將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5. 裝運、保險和風險轉移的類型和時間
(1) 除非另有明確約定,我方可自由決定適當的裝運方式,並合理選擇承運人。
(2) 我們僅有義務將產品適當且及時地交付給承運人,對承運人造成的任何延誤概不負責。因此,我們指定的任何運送時間(即我們向承運商交付貨物與向客戶交付貨物之間的時間)僅不具約束力。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我們同意進行任何組裝或安裝工作,我們應及時完成此類工作,並在合同協定的地點和時間將產品交付給客戶。
(3) 如果客戶是消費者,所交付產品意外破壞、損壞或遺失的風險應在產品交付給客戶或客戶不接受時轉移至客戶。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如果我們的義務僅限於發送產品,則該風險應在我們將產品交付給承運人之時轉移給客戶。但是,如果我們同意在客戶處進行任何組裝或安裝工作,則風險應在該工作完成並交付給客戶後才轉移給客戶。
(4) 我們應為產品投保通常的運輸風險保險,費用由我們承擔。
6. 保留所有權與轉售
(1) 我們保留對我們提供的任何產品的合法所有權,直到該產品的購買價格(包括增值稅和運費)全部付清為止。
(2) 除非事先獲得我們的書面同意,否則客戶無權轉讓我們交付的任何保留所有權的產品(「保留貨物」)的所有權。但是,客戶可以處置其與保留貨物相關的法律地位(所謂的期待)權,前提是第三方知悉我們的所有權權利。
(3) 客戶應謹慎對待留存貨物。
(4) 如果任何第三方,特別是與任何強制執行有關的第三方,試圖控制留存貨物,客戶應讓第三方知道我們的所有權權利,並應毫不拖延地通知我們,以便我們能夠強制執行我們的權利。
(5) 在客戶拖欠付款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要求客戶在我們終止合同後立即向我們交出留存貨物。
7. 保固
(1) 如果交付的產品存在缺陷,客戶有權要求我們維修缺陷或提供另一種沒有缺陷的產品(按訂單)。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客戶是商業客戶,我方有權酌情選擇任何此類補救措施,但我方應在收到客戶的缺陷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作出此類選擇。
(2) 如果根據第 1 小節進行的補救失敗或無法合理預期客戶或我們拒絕補救缺陷,則客戶應有權終止銷售合同、減少購買價格或索賠損失或沮喪費用,在每種情況下均應符合適用法律;但客戶的損失索賠應受本一般條款和條件第 9 節所載規定的限制。
(3) 保固期為產品交付後兩年。
(4) 僅對商業客戶而言,以下規定適用: 客戶應在交付後立即謹慎檢查產品。交付的產品應被視為已獲客戶認可,除非缺陷被通知給我們:(i) 如果是任何明顯的缺陷,應在交付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給我們;或 (ii) 在其他情況下,應在發現缺陷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給我們。
8. 智慧財產權
(1) 客戶被授予與產品一起交付的任何軟體的非專屬使用權,以用於與產品相關的用途。
(2) 客戶無權複製軟體,除非是為了根據第 8 (1) 條使用軟體或為了備份之目的。
(3) 只有在相關產品(特別是硬體產品)的所有權同時轉讓給該第三方且客戶不保留任何軟件副本的情況下,客戶方可將軟件的權利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4) 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無需提供軟體的原始碼。
9. 責任
(1) 除故意瀆職或嚴重疏忽外,我們對延遲交付的責任應限制在總購買價(包括增值稅)的 15 %。
(2) 對於假設正常使用產品而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害,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無論基於何種法律理由)。此外,對於因未執行適當的資料備份程序而導致資料無法恢復或恢復受阻所造成的損害,我們不承擔責任。前述責任限制不適用於故意不當行為或嚴重疏忽的情況。
(3) 本第 9 條之規定不適用於我們對保證產品規格(德國民法第 444 條之涵義)、人身傷害或德國產品責任法下的責任。
10. 資料保護
我們僅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保存和處理與相關訂單有關的任何資料。詳情請參閱我們網站上的隱私權政策。
11. 適用法律與管轄法院
(1) 在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CISG) 的情況下,我們與客戶之間訂立的任何合同應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的管轄,但不影響任何強制性法律衝突規定。如果客戶為消費者,且其慣常居住地在其他國家,則根據客戶慣常居住地所在國的適用法律,客戶應繼續享有不可通過協議減損的規定所提供的保護。
(2) 如果客戶是一家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商業合夥企業,或以其他方式經營商業業務(《德國商法典》第 1(1)條所指的 Kaufmann),或根據公法組織的法人實體或特別基金,則德國亞琛的法院對因相關合同引起的或與相關合同有關的所有糾紛具有專屬管轄權。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我們或客戶可根據適用法律向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